台南國小班導偷拍3女學生裙底風光 調解成立換緩刑
台南市謝姓國小班導被控找女學生當小老師,趁女學生彎腰改作業,拿手機從後方偷拍裙底風光,經警追查共3名女學生受害。謝師與3女及家長達成調解,法官認他犯拍攝兒童性影像罪、無故重製兒童性影像共4罪,應執行2年,緩刑5年,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8小時。
檢警調查,謝師自2023年8月間起擔任台南某國小班導師,去年3月在教室內將針孔攝影機藏放在教室後方座位前地板上,並使用其所有手機連結該攝影機,在A女不知情情形下,攝錄其裙底內褲、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共9部影片。
去年9、10月間,在教室內持其手機,偷拍B女裙底內褲、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共11張照片,隨後在住處還將該照片傳送至其筆記型電腦內,無故重製兒童性影像。
同時,今年3月10日、同年月12日分別在教室內持手機偷拍C女裙底內褲、大腿根部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共12部影片、53張照片,及其裙底內褲、大腿根部及前傾時所露出胸部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共5部影片、27張照片。
謝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謝的律師代他向法官求情,認他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請求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謝身為3名女學生班導師,本應善盡保護照顧之責,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犯案,雖已與3女及家長達成調解,仍嚴重影響她們在成長過程中心理及人格健全發展,仍難認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而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有顯可憫恕之情。
合議庭審酌,謝身為3女班導師,明知她們均為未滿12歲兒童,竟為滿足一己私慾,攝錄、無故重製其性影像,嚴重影響3女在成長過程中心理及人格健全發展。
同時,考量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並已與3女及家長達成調解。且所犯拍攝兒童性影像罪(3次)、無故重製兒童性影像罪(1次),犯罪類型及手段均相似,重複性高,兼衡其年紀與社會復歸可能性,認他犯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共3罪,各處1年4月,又犯無故重製兒童性影像罪處1年5月,應執行2年。
合議庭指出,謝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3女及家長達成調解,展現悔意並有補過之舉,3女及家長也均同意原諒他,並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宣告緩刑5年,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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