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人內衣褲!變態男獲受害人放生再犯被捕 1句狡辯下場曝光

變態男被捕受審後狡辯照片只是個人觀賞,沒有向外散播,最終被告因「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成,被判處拘役20天,但可易科罰金,並向2名受害人賠償總共8萬新台幣。
男子被揭偷拍女性內衣褲
台媒於今年12月報道,案發2024年7月清晨,涉案蕭姓男子未經允許擅自進入1個倉庫,用手機拍攝正晾掛的女性內衣褲,王姓女住戶見狀阻止蕭男離開,同時報警處理。
3年前斷正求饒獲放過 3年後再犯
王女揭發早於2021年,蕭男試圖透過facebook和instagram請求成為「好友」,令到王女感到極度不安和噁心,之後發現蕭男闖入其住所旁邊倉庫,而住戶一直在倉庫晾乾衣物,蕭男被揭偷拍王女的內衣褲。由於當時蕭男年紀尚輕,而且聲稱沒有前科,哀求王女放過,而且保證不再犯案,王女決定給予一次機會,放棄追究。豈料蕭男3年後再度犯案,除了王女的內衣褲之外,今次偷拍另一名施姓女住戶的內衣褲,她們決定報警提告。
2名受害人索償95萬新台幣
2名受害人主張,被告行為導致心理嚴重受創,出現長期憂慮、恐懼等症狀,需要尋求心理醫生協助,同時服用藥物,認為自己私隱和居住自由均受侵害,根據《性騷擾防治法》及《民法》,她們合共索償95萬新台幣左右,包括醫療費用。
被告一方否認侵害私隱
被告及其辯護律師辯稱,原告住所旁邊倉庫理應屬於公共空間,被告雖然拍攝對方內衣褲,但沒有侵害其私隱和居住自由,質疑如果她們重視私隱,理應將內衣褲收回屋內。此外,袖告拍攝只供個人觀看,沒有散布或公開相關照片。對於原告提出的診斷證明文件,被告一方認為,其求醫時間和案發相隔個半月,難以證明和案件有關係。
法官判被告拘役20日 共賠8萬新台幣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2021及2024年2次犯案,侵害原告的私隱和居住自由,令到原告不安和恐懼,但被告拍攝「物件」,並非拍攝物主本人,不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罪成元素。至於原告提出的醫療費用,求醫時間和案發日期相隔較久,焦慮症狀可能來自其他因素,難以認定和案件有直接關係。法官裁定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名成立,判處拘役20日,但可易科罰金,同時各向2名女被告賠償4萬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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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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