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硬求歡她持剪刀反抗才作罷 男被告性侵未遂判刑2年

楊姓男子酒後向同居女友求歡被拒絕,以暴力手段想得逞。女方大喊救命並奮力抵抗,拿出剪刀反擊,楊男才罷手。法官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楊雖無前科,法官考量被害人及國人對司法感情認知,未宣告緩刑,定讞須入獄。

判決指出,楊男與女友同居,女友已有一段時間拒絕與他發生性行為。去年4月20日凌晨2時許,楊男酒後求歡遭女友拒絕,把手伸入女友穿著的短褲的褲管內,扯破女友的內褲。

被害女子奮力抵抗,兩人衝過程中,楊男啃咬女子左臉顴骨、毆打女子左臉。女子持續反抗,高喊救命,最後持剪刀攻擊楊男。楊男為防受更多傷,撞擊女友胸口讓她倒地後,再以膝蓋壓制女子胸口及手臂,性侵未得逞。

被害女子檢傷控告楊男性侵未遂,楊男也控告女友犯傷害罪。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性侵未遂、傷害罪嫌起訴楊男,另依傷害罪嫌起楊男的女友(另案審理中)。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楊男承認犯行,並與被害女子證述情節相符,加上內褲破損照片、驗傷診斷書、診斷證明書、扣押筆錄和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事證,認定黃男性侵未遂犯行。

法官指出,強制性交罪行為人利用傷害被害人的強暴手段,遂行強制性交目的,僅成立強制性交罪。黃男以強暴手段令女友就範,導致女友受胸骨閉鎖性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臉部擦挫傷等傷害,為強制性交部分行為和當然結果,不另以傷害罪科刑。

法官指楊男未尊重女友的性自主權,遭言語刺激即不顧女子意願,以啃咬、毆打等強暴方式欲發生性交行為,造成女子身心受創,行所不可取,兼衡國小畢業、從事水電工作、家境貧困、離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等生活情狀,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

法官查出,楊男雖無前科,但考量初始並未承認犯行,雙方對賠償金額也無共識,迄未取得告訴人諒解,諭知緩刑不符合法維護秩序公平妥適目標,恐有傷告訴人及一般人對法院及法律感情認知,加上要使楊男有一定警惕,不宜給予緩刑。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楊男向同居女友求歡被拒,以暴力手段想得逞,女友拿出剪刀反擊才罷手。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楊男向同居女友求歡被拒,以暴力手段想得逞,女友拿出剪刀反擊才罷手。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女友 法官 傷害罪

延伸閱讀

「師父跪下來說他愛我」女徒弟:從小沒有爸爸 我想和他消融成一體

少女遭母男友半夜猥褻 她淚崩:用頭往尿尿的地方蹭來蹭去

台中軍人約妙齡女回家「玩貓」竟強抱上床性侵…下場判3年半

台中棒球隊教練性侵41名學童當「禁臠」 二審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新聞

擎天崗情侶「野戰」全程被直播!民眾夜衝現場朝聖 陽管處緊急下架影片

擎天崗草原今天凌晨0時有一對年輕男女摸黑忘情「野戰」,過程都被YouTube頻道「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INFO」的「擎天崗草原即時影像」拍下,吸引網友「回放」直播畫面,半夜至今晨觀看人數激增。還有民眾夜衝去現場朝聖,在現場發現疑似這對情侶遺留的保險套和夾鏈袋。

NONO被控性侵2女一審無罪 「疑影雖重、終非鐵證」判決理由曝光

藝人NONO(陳宣裕)遭控性侵、猥褻案,士林地檢署原先對部分案件不起訴,經被害人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士檢去年8月「逆轉」,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追加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今宣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無罪。

黃子佼和解免關 吹哨者:法律保護壞人、犯錯都是可教化

藝人黃子佼性影像案,他與37名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完畢,最高法院昨依個資保法判黃1年6月徒刑,緩刑4年,服18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確定,不用入監。對此,吹哨者Zofia在臉書以黑底白字表達2點看法,痛陳「法律保護壞人,犯錯都是可教化」。

影/台南女高中生當街遭強拉拖草叢嚇壞 警逮43歲男送辦建請聲押

台南市永康區一名高中女學生放學遭男子摀嘴拉扯、所幸有路人見義勇為救人,校園旁當街犯案引發恐慌。警方昨晚查獲43歲蔡姓男子,上午偵訊預計下午依強盗未遂、妨害性自主未遂及傷害等罪嫌移送檢方偵辦,並建請聲押。

西屯中醫診所遭不明人士潑油 疑中年女子追求院長不成洩憤

台中市西屯區一間中醫診所昨天晚間被不明人士潑汽油,有網友將照片貼到臉書社群,第六警分局表示,此案獲報已派員到場,現場有瀰漫刺鼻氣味,經人車管制、通報消防隊到場後,未造成人員傷亡;第六警分局表示,此案是年約50多歲女子涉案,疑因追求該診所院長不成,才會犯行,詳細案發過程釐清中,將依公共危險等罪送辦。

北捷中山站外攝狼現蹤!拍女下身被抓包 遁小巷逃跑狼狽噴裝

台北市中山線形公園昨午有女子遭不明男子偷拍下半身,女子發現後出言喝斥,男子旋即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後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已鎖定男子衣著特徵及行蹤,積極偵辦中。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