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台中潛店老闆侵入裸睡女學員房間 指侵下體打手槍判7年10月
台中市陳姓潛水店老闆兼教練,涉在前年6月間,邀約一名女學員在其經營的潛店慶生,期間趁女學員不注意時,翻找女學員包包後,得知女學員下榻旅館,事後再向旅館櫃台佯稱忘記攜帶房卡後,取得房卡進入當時裸睡的女學員房內,陳男在女學員掙扎下,仍以手指侵入女子下體、射精在女子肚子上,二審今駁回上訴,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7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檢方調查,陳姓男子在台中市經營潛水店,也有擔任教練及醫療救護工作,陳男在前年初十,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學潛水的女學員,因女學員6月生日,陳男在當月邀約女學員到他經營的潛店慶生。
陳男在聊天過程中,趁女學員不注意之際,翻找女學員的皮包,看到女學員的住宿旅館房卡,得知女學員當日下榻的旅館、房號,慶生在當日凌晨結束後,女學員返回旅館,陳男在同日上午8時許,向旅館業者佯稱忘記攜帶房卡後,向業者取得房卡,順利進入女學員房間。
女學員當時裸睡,看到陳男入房十分驚訝,陳男佯稱送早餐進房後,不顧女學員要陳男離開,反而關燈、脫去身上衣物,強壓女學員親吻、上下其手,不顧女學員掙扎,陳男以手指侵入女學員下體得逞,最後射精在女學員肚子上才離開。
女學員事後向朋友告知此事後,報警提告,檢方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侵罪起訴。
一審時,陳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雙方互動良好,女學員沒有拒絕,也沒有把手指侵入女學員下體。
一審審認,女學員證稱,陳男犯行時稱「很喜歡你、已經離婚單身了,希望我做他女朋友」,她則回「若真的喜歡我,不該這樣對我,你這樣是強暴」,陳男才射精在她的肚子上。
另外,陳男曾在案發前,使用女學員手機,傳送女學員的個人資料到自己手機後,女學員事後發現後,還傳訊詢問「請問你是」,陳男回覆「阿〇教練」,有簡訊截圖可稽。
法官認為,陳男未告知女學員即拿女學員手機,傳送資料給自己,除證明其心可議外,也可推論陳男有未經女學員同意,翻找女學員手機內訂房紀錄、包包的犯行,以及未經女學員同意,進入其房間的故意。
一審認為,根據女學員證詞、相關證人的對話紀錄,可認定陳男侵入女學員房間後,強制性交的犯行,輔以陳男犯後不認罪,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狀,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10月。
全案檢方與陳男都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審結,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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