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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主管強摸女員工胸部 一審認罪、二審竟辯稱「你情我願」判7月
台電公司一名六旬已婚主管在2023年間被年約30多歲的女員工指控,涉在搭車公出時,在車內強行以手身體,壓制她的雙手,讓她無法抵抗後,撫摸她的右側胸部,女員工提告強制猥褻,一審判台電主管7月徒刑,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台電主管辯稱是「你情我願」,還稱一審認罪僅為求輕判,二審認定根據行車記錄器錄到的譯文內容,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台電公司一名六旬主管對另名年約30多歲的女員工有好感,涉在2023年7月間,趁開車供出時,在車內以強行用手、身體壓制的方式,控制女員工的雙手,讓女員工無法抗拒後,違背女員工意願,強行觸摸女員工右側乳房,女員工事後向公司提出性騷案件,也提出強制猥褻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因六旬主管坦認犯罪,遭判刑7月,不過該名主管上訴二審時翻供,辯稱一審時是為輕判所以認罪,但他強調案發時是「你情我願」,他早與女員工發生不倫戀,何需對女員工使用暴力襲胸猥褻,雖有道德上的瑕疵,但沒有犯罪。
二審審酌,根據案發後的行車紀錄器的錄音譯文,「講那麼多次我說我不要」、「一隻手壓得我手背」、「那時候很痛」等語,認定該名主管犯行時,違反女員工意願,駁回主管上訴,仍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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