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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7旬服務員涉嫌猥褻教養院女住民 法院判刑8月並賠償40萬元
74歲陳姓男子利用擔任台南市一間教養院生活服務員的機會,將有身心障礙的女住民帶到浴室,撫摸胸部得逞;院內人員見2人不見,四處尋找發現陳的犯行,陳從警方詢問到法院審理均認罪,台南地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8月,民事部分,台南簡易庭再判決要賠償40萬元。
判決書引用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台南市永康區一間教養院74歲陳姓男子利用擔任生活服務員的機會,明知院內女性住民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仍在2023年7月14日中午12時許,將女子帶到浴室撫摸胸部猥褻得逞;教養院人員見2人不見蹤跡,尋找後發現人在浴室。
陳姓男子事發後,當天就以行為不檢、損害教養院名義及服務使用者權益等原因請辭,偵訊時,陳承認犯行,檢察官依乘機猥褻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陳認罪,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認定犯行明確。
法院審酌,陳利用擔任教養院生活服務員機會,未能克制性衝動,趁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做出猥褻行為,考量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乘機猥褻罪判刑8月。
民事部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主張陳姓男子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身體隱私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40萬元。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開庭時,陳姓男子未出庭,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院認為,陳已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身體隱私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兩造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等,認定陳給付精神慰撫金40萬元尚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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