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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與少女爆師生戀…男教師被控猥褻11次判刑 法官:罔顧師生倫理
一名男性教師被控與一名未成年女學生搞「師生戀」,涉嫌11次猥褻被害人,法官審理認為,該男子身為老師,明知女學生未成年,罔顧師生倫理,與女學生發展男女朋友關係,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少女身心健全發展,日前判決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但不宣告緩刑。
法院指出,這名男子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男子已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適用簡易程序,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裁定簡易判決,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判決處刑。
法官指出,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其被害客體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立法意旨是以該女子對於性行為的智識及決斷能力未臻成熟,縱得該女子的同意,亦不得對其為猥褻行為,以保護少女身智的正常發育。
法官審理指出,審酌男子身為老師,罔顧師生倫理,與少女發展男女朋友關係,明知少女未成年,對於男女感情、性行為的認識程度及自主能力尚未臻至成熟,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少女的身心健全發展,所為對於少女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
判決書並指出,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認定該男老師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1目性侵害定義,且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情節重大,不適合繼續擔任教職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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