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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女員工與大23歲已婚主管有染 氣他不離婚告性騷判決出爐
台電一名女員工在2021年入職後,與大23歲的已婚男主管有擁抱、親吻、口交等逾越一般兩性交往行為,因女員工不滿要求人夫離婚未果,除向公司申訴人夫曾違反意願,強戳其胸部,涉犯性騷外,也提告強制猥褻,人夫遭判刑7月;男主管正宮則向女員工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求償100萬元,二審判女員工得賠2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一名年約30多歲的女子在2021年間進入台電任職,年逾六旬的已婚人夫為其主管,雙方在2023年間在工作地點有多次擁抱、親吻、口交等行為,但因女員工要求人夫離婚未果,因此向公司申訴,人夫在同年7月間,在同車之際違反其意願強戳其胸部,另外也向檢警提告人夫強制猥褻。
台電獲報展開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而人夫經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遭法院判刑7月。
人夫妻子則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女員工求償100萬元,一審審理時,女員工辯稱,她是長期在人夫為公司主管的權勢所迫、情緒勒索下,才容忍其逾矩行為及不正當要求,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過失,即便認定有侵權行為,索償金額也過高。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女員工已承認與人夫有擁抱、親吻、口交等事實,審酌雙方資力後,判女子得賠30萬元。
女員工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仍主張與人夫親吻、擁抱、口交是權勢所迫,不過法官審酌,根據雙方對話截圖,女員工曾傳訊給人夫「只是想和你一起」、「我想你更多」等語,顯見對於人夫的示愛,女員工沒有漠視不理,還有積極回應,更互訴情衷,雙方互動與一般交往中的男女朋友顯然無異。
二審認為女子上訴無理由,不過審酌雙方資力後,改判女子得賠2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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