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被稱「暖警」…員警花2千性交易國中生 辭職仍遭降2級、罰10萬
警政署保一總隊葉姓警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4歲的國中生,以2千元慫恿對方性交易,他開車到國中校門口,載學生到自己基隆住處性交。國中生事後告訴班上同學,同學轉告老師,東窗事發,基隆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葉1年徒刑,緩刑5年;內政部將葉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降二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
葉去年11月15日辭去警職,母親是經濟來源。葉在支援基隆市警察局期間,多次因「好人好事」而登上媒體版面,還被稱為「暖警」。
葉姓警員去年3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這名國中生,5月5日再邀約學生性交易,學生同意後,翌日他等對方下課,開車到校門口將學生載回家,並要求對方口交。事成後,葉當場給了國中生2千元。
學校老師輾轉得知學生替警察「服務」,通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報警處理。國中生的父母得知,也向基隆市警局報案。
基隆地檢署偵查發現,葉曾向一名同事說要「找未成年」、「幹未成年」,也跟另一名同事說和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葉的手機送交基隆市警局進行資料還原與鑑識作業,確認他的手機裝置位置及時間戳記,皆和他與國中生的對話紀錄相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公務員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基隆地院認為葉僅為滿足個人私慾,罔顧對方未成年,所為不足取,但他與國中生、家長達成和解並付清賠償,且辭去警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1年徒刑並諭知緩刑5年。葉和檢方皆未上訴,全案定讞。
除刑事責任外,內政部認為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規定,將他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為葉除觸犯刑罰法令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規定,所為導致公眾喪失對他職務的尊重與職務信賴,有懲戒必要。
合議庭認為葉身為警察卻與國中學生性交易,相當不該,考量他坦承犯行、有悔意,平日工作表現正常、執勤認真,判降二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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