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管樂社人夫老師性交猥褻女學生 遭判1年8月
南投縣某國中管樂社林姓老師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學生互有好感,竟陸續在校內、汽車旅館性交、猥褻。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遭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部分8月。可上訴。
林男在名間鄉某國中管樂社擔任指導老師,帶領管樂團多次獲得音樂比賽佳績並獲媒體報導,校方今天表示,當時獲知林男發生疑似情形即依規定處理,林男已於去年初辭去管樂社指導老師職務。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50歲林男為管樂社團指導老師,民國110年、111年間認識這名社團國三女學生,雙方至111年5月間互有好感,但林男明知女學生僅14歲以上未滿16歲,身心發育未成熟,仍為滿足自己情慾,111年7月起,陸續7次與女學生性交、猥褻。
根據判決內容,女學生111年6月畢業,111年7月返校陪管樂社學弟妹團練,林男趁團練空檔猥褻女學生;111年8月至10月駕車載女學生陸續到汽車旅館發生4次性行為、2次猥褻,家長發現提告,南投地方檢察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林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被告與女子3次猥褻、4次性行為時間、地點不同而分論併罰,審酌林男無前科、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如期給付、碩士畢業、從事樂器教學、有父親、太太及3名小孩需扶養,分別判刑4月至6月不等,性交罪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1年、猥褻罪可易科罰金應執行8月,法官無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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