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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二度帶少女至旅館挨告性侵 律師求減刑法院不准

鄭姓男大生2度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鄭的律師請求法院念他年紀尚輕、智慮淺薄,依刑法59條減刑;台南地院指出,鄭在案發後還持續傳訊貶抑少女父母、試圖再見少女,足認漠視法律,缺乏悔改誠意,判決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2歲鄭姓男大生在網路遊戲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後,去年2月底兩人展開交往,鄭明知對方真實年齡,仍在去年3月、4月分別騎車將女生帶到汽車旅館發生2次性行為;直到少女母親發現女兒狀況有異,報警提告

案發後,鄭姓男大生在警方、檢方、法院均承認犯行;鄭的公設辯護人主張鄭年紀尚輕、智慮淺薄,對於兩性相處分際仍屬懵懂,與少女是男女朋友關係,且依少女所說是母親要提告,顯見少女並沒有要對鄭提告,鄭已悔悟、惡性尚非重大不赦,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院認為,鄭就讀大學,不缺乏與年紀相仿女子交往機會,明知少女未滿14歲,竟利用少女心智未成熟,對性行為懵懂無知之際,與少女交往後不到1個月就發生性行為;案發後,鄭還傳訊「認識那邊紀錄全刪」、「之前紀錄確定有刪嗎」。

此外,鄭還傳訊貶抑少女父母「我倒是想問問你爸爸是不是男人,連見面都不敢」、「不然我有點想讓你爸媽在法庭上難堪」、「那我賭一次試試看」、「我只會在回家的路上出現」、「假如你媽敢打我我會將他壓制在地上報警」,甚至還繼續傳「我硬了」等語給少女,試圖見面。

法院指出,鄭的行為足認漠視法律規範,缺乏悔改誠意,且少女在偵訊時已表示要提告,難認鄭有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鄭雖然犯後承認犯行,有意願調解,但他持續與少女往來,又貶抑少女父母,導致對方無意願調解。

法院審酌,鄭姓男大生明知女未滿14歲,身體、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竟未能克制個人慾望,縱令二人當時為男女朋友,然所為對少女身心健全發展勢必將造成相當程度負面影響,實值非難;考量他沒有前科,素行良好,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3年6月。

鄭姓男大生2度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鄭的律師請求法院念他年紀尚輕、智慮淺薄,依刑法59條減刑,台南地院不准。本報資料照片
鄭姓男大生2度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鄭的律師請求法院念他年紀尚輕、智慮淺薄,依刑法59條減刑,台南地院不准。本報資料照片

提告 性行為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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