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讓國中妹懷孕後引產 上法庭後再傳懷孕…法官火了
邱姓男子認識友人正在念國中的妹妹,2人年紀相差14歲,去年初在其住處兩度發生性關係,女方父親察覺女兒懷孕報警,經引產胎兒臍帶鑑定與邱DNA相符,雙方以不能留宿等條件調解成立,但法院審理時,他又再度讓女方懷孕,法官認他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應執行3年4月。
檢警調查,邱與友人妹妹於前年5月間開始交往,明知女方年僅13歲國中生,去年1、2月間在其住家,於未違反其意願情形下,兩度發生性關係。女方父親察覺女兒懷孕後報警究辦。
邱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女方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及雙方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等佐證。且以女方引產胎兒臍帶經鑑定,邱、女方與臍帶21組體染色體檢測結果,符合親子遺傳法則。
公設辯護人為邱主張,雙方實際上為男女朋友關係,邱雖因一時無法克制自己情慾而對女方為本件犯行,但與成年男子利用女子年幼,以交往為名,實藉故為性行為,短暫交往即發生性關係者,惡性程度有別。
且女方並無對邱提告訴追之意,而邱犯後自始坦認犯行,並與女方父達成和解,建請法官依法酌減其刑。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邱為女方兄長朋友,因故結識女方,而雙方年齡相差約14歲,邱行為時年齡也已27歲,並非少不更事,自應知悉彼此相處分寸,而邱與女方父親達成調解,雙方調解內容主要針對女方能返家居住、邱不會再留女方在其住所等,並未為實質上金錢賠償。
同時,女方父親於2月中旬審理期日表示,邱又再度讓女兒懷孕;邱也坦承女方目前確實懷孕中。法官認辯護人主張邱情堪憫恕,並不可採。
合議庭審酌,邱為女方兄長朋友,因故結識女方,案發期間已27歲並非年輕識淺,在明知女方年齡尚幼,性自主判斷能力及保護自我權益意識未臻成熟狀況下,為滿足一己色欲而2次性交,雖當時與女方為男女朋友,但所為對女方身心健全發展勢必將造成相當程度負面影響,並因此造成女方懷孕後引產。
合議庭表示,邱自始均坦承犯行,雖有與女方父親達成調解,惟邱於偵審期間,仍未克制己身慾望,目前再度讓女方懷孕,女方父親更難諒解。法官認邱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共2罪,各處3年,應執行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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