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接送姪女放學載往住處性侵 狼叔認罪賠百萬改判10年
台南有一名男子5年多前利用接送國小姪女放學機會,將她載往其住處性侵共5次,甚至趁周三只上半天課,下午參加課後照顧機會,提前將她接走,載往摩鐵性侵2次。一審被判應執行16年,檢辯均上訴,他於二審時終於認罪,且與家人100萬元和解,法官改判應執行10年。
據調查,他自2019年8月30日起,平日均自學校駕車載姪女姊妹2人返回住處寫作業,後因大姪女懷孕並至醫院引產死嬰1名,經醫院通報,他多次對大姪女強制性交才為警發覺,自此不再允許他接觸,並經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禁止與姊妹2人接觸。
他辯稱,將姪女當作自己女兒疼愛,雖然已和其父母親撕破臉,都是姪女打電話要求他前往接送,不可能會對未滿14歲姪女強制性交,平常關心姪女,家人找不到姪女,因平常對其手機定位,因此才能在姪女離家時找到她,而成功阻止她與網友見面3次,因此懷恨在心,才會誣陷他。
他的律師認為,本案僅有女方單一指訴,並無其他積極證據相佐。女方就何時前往汽車旅館、遭當事人性侵次數及地點,均前後供述不一。
一審指出,2人為叔姪關係,不僅對姊姊強制性交,明知姪女也未滿14歲,心智尚未成熟竟僅因一己私慾,多次利用接送她機會對她強制性交,即使因前案犯行經查覺、遭禁止再與她接觸,竟仍利用她每周三下午課後照顧期間,提前將她接走至汽車旅館,對其強制性交2次,幸經某次為老師發覺而未能接走她,她目睹父親已因姊姊遭叔叔性侵痛苦,不願增加父親痛苦選擇隱忍更令人不捨。一審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7罪,各處8年4月,應執行16年。
檢辯均不服上訴,被告於二審審理中與姪女達成和解,並且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僅就量刑上訴,他說,想早日出監陪伴母親安享晚年,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二審認為,被告就原判決認定其有罪部分,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100萬元,顯見他犯後已積極彌補自身犯行對姪女所造成損害,尚有悔意。法官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7罪,各處7年10月,應執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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