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灣族藝術家撒古流酒後河床性侵女子 屏東地院今判刑4年半
排灣族藝術家撒古流.巴瓦瓦隆涉嫌於2021年性侵與他工作學習的甲女,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今日判決出爐,認為撒古流違反甲女意願強制性交,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可上訴。
撒古流‧巴瓦瓦隆2021年2月9日夜間,在其於屏東縣三地門鄉的住所,與在該處工作學習的甲女飲酒談話後,邀約甲女外出。10日凌晨1、2時許,撒古流駕駛小貨車搭載甲女,前往屏東縣三地門鄉大社溪溪谷河床。
撒古流在該處鋪設睡墊、點燃柴火,與甲女相鄰躺臥睡墊上,接著摟住甲女肩頭,甲女雖然推擋拒絕,撒古流仍未鬆手,並將甲女強壓在睡墊上,要求與其發生性行為。
甲女因獨自身處陌生環境,恐遭不測,加上突然遇到這種事思緒混亂,不敢不從。撒古流無視甲女推擋拒絕,仍對她強制性交。後來撒古流察覺有人接近,令甲女躲藏一旁,發覺為其友人與他寒暄,待友人離開,撒古流又繼續令甲女躺回睡墊,並繼續對甲女性交得逞。
地院認為,撒古流雖否認有強制性交犯行,但經傳訊甲女、撒古流友人、撒古流同居人,及案發後見聞甲女狀況者,並依據甲女診斷證明書、病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認定撒古流確有違反甲女意願發生強制性交犯行。
地院認為撒古流為甲女學習對象,竟未能自制,以前述手段對甲女強制性交,動機及目的不良,且未尊重甲女的性自主決定權,造成甲女心理上難以彌補的陰影及創傷。
撒古流犯罪後仍飾詞辯解,未見悔意,與甲女協商給付金錢的犯罪後態度。斟酌甲女的科刑意見,及撒古流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且無前科等,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可上訴。
另外地院認定撒古流所為非屬攜帶兇器犯強制性交罪,及撒古流在其他時地,對甲女及另一名乙女強制猥褻的犯行部分,均因證據不足因此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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