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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帶國中妹上電競旅館 不打電動卻玩捏胸部
嘉義李姓成年男子,去年趁9月底中秋節3天連假機會,北上桃園約出少女網友,帶她上連鎖電競旅館不打電動,卻要她脫去外衣捏她胸部,桃園地院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猥褻,簡易判決徒刑6月,得易科,緩刑2年付保護管束,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
犯罪事實指出,22歲李姓男子與桃園1名未滿14歲的未成年少女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李男明知配對成功的女子實為尚在就學的未成年人,且知對方年僅13歲餘,竟仍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犯意,於2023年9月29至10月1日的3天中秋連假某時,在「i hotel電競旅館桃園館」,未違反少女意願,要她脫掉上衣後,隔著內衣觸捏少女胸部,對少女進行猥褻行為1次,後經少女的家屬得知,氣炸向婦幼警察隊報案。
法官審酌,被告李男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歲少女,身心尚未成熟,卻未能克制情慾衝動,犯下此案,顯然欠缺法治觀念,對被害少女身心發展和兩性關係認知造成損害。考量被告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綜合考量被告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作狀況及被害人家屬願意給予緩刑態度,量處適當之刑,諭知易科罰金,同時宣告緩刑,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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