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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偷拍與女友性愛影像還調鏡頭 騷擾女方要求撤告...下場曝
趙姓男子前年底在台南住處與女友享受魚水之歡時,未經同意偷拍,隔天女友蒐證提告,因影像內可見他伸手調整鏡頭,一審認他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50日,然而偵查中他不斷騷擾女方要求撤告外,女方擔心遭報復而離職,檢方上訴,二審改判3月。
檢方起訴,趙與女方前為情侶。前年12月31日中午12時許在住處房間內,未經告知或徵得其同意,以手機竊錄兩人合意性行為過程。女方隔天發現手機內影像,具狀向檢方提告。偵查中,趙否認偷拍,但因女方蒐證影像中,可見他有伸手調整鏡頭情形,顯見該影像他所偷拍。
一審念他犯後在審理時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佳,於竊錄行為翌日即為女方發現,且無事證顯示他是基於散布或其他不法目的而竊錄,兼衡他並無任何前科等一切情狀,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上訴,認趙於偵查中不斷否認犯行,且在偵查期間,趙數次聯絡女方,要求她給予回應,經檢察官告知勿再與女方接觸後,趙仍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多次騷擾女方,甚至透過周遭親友聯繫,造成女方二度傷害。
檢方指出,女方擔心趙至其住所及工作場所進行報復,因而離職,日常生活也備受壓力,內心飽受煎熬,精神上幾乎瀕臨崩潰,嚴重影響告訴人生活及工作。趙犯後並未真心悔改,犯後態度不佳,後於審理中自知難逃法網,才改口坦承犯行。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趙於偵查期間,仍親自或透過親友數次聯絡女方,要求女方給予回應、撤告,並傳達負面及情緒性字眼訊息給女方等節,並有其對話截圖可考,堪認趙犯後態度非佳,原審漏未審酌其量刑基礎,因而撤銷,改判3月,可易科罰金,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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