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小妹的國中同齡閨密吃了 對方媽氣炸後果曝光
犯罪事實指出,21歲陳姓男子與小妹國中女閨密因故認識成為情侶,明知小女友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竟基於對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的犯意,於2023年8月26日凌晨0點,在小女友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住所,發生性行為1次。後經小女友母親經由雙方LINE對話,察覺有異,氣得向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警究辦。
陳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還有小女友及陳男幼妹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的情節相符,並有陳男與小女友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小女友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等在卷可稽,被告陳男犯行應堪認定。法院進行準備程序庭時,被告陳男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明知幼妹同齡的國中好閨密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對於性知識及性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仍與少女為性交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所為實屬不該;考量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節、素行暨被告於警詢自述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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