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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要我不要叫」台南女童4年遭單親父性侵664次 二審仍判12年

台南一名單親爸爸被控於女兒7歲到10歲間,涉對女兒伸出狼爪,平均2天性侵1次,共計664次,直到去年4月女童對小學班導師揭露此事才爆發,校方緊急通報並安置女童,一審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664罪,應執行12年,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事證明確,駁回上訴。

單親父辯稱,女兒是因為不服從他的管教,想離開家裡,才作不實陳述;女兒處女膜受損,是她自慰所致,與他無關。然而,他於警詢時說認罪,不應該對女兒做這些事,知道自己做錯了,但後來又翻供否認性侵。

他表示,先前在警詢時陳述,是擔心警察找前妻詢問,前妻弟弟會找他報復,他所說的話只是應付警員而已,他沒有做起訴書寫的這些事。

女童調查時表示,父親性侵她最早是在她念幼兒園時,一直到2023年4月下旬,她有拒絕掙扎、反抗,但爸爸都叫她不要叫,不要讓別人聽到,不然就不理她、不買東西給她,約兩天發生1次,這麼做違反她的意願;她會在上健康教育課後跟老師反映父親性侵一事,是她已忍不住了。

原審認為,女童曾向心理師、社工反映遭父親性侵時,確感到不舒服、不喜歡;但也認為父親多數時間很照顧家庭及她,兩相權衡下會選擇原諒父親。言談間仍很關心父親,因為從小就是父親扶養她長大,不會因這些事影響她對父親的感情。可見對父親孺慕之情溢於言表,應無故意攀誣父親道理。

台南高分院指出,女童是被告親生女兒,被告對她性侵時是7歲至10歲女童,尚屬稚齡懵懂,衡情不可能同意與被告發生此種違逆人倫性交行為,且女童證稱她有拒絕被告,拒絕的結果,被告會不理她,不會買東西給她,而女童年幼,須仰賴被告扶養才能生存,顯然是迫於無奈與被告性交。

且被告長期對女童性侵,利用與她獨處時機,使尚屬年幼的她處於不敢反抗無助狀態,已足以壓抑、干擾、妨害尚屬稚齡懵懂女童性自主意思,使她不得已順應被告要求與之性交,自難以她未敢反抗或先前未對外求助,即逕予推認已經她同意,或未違背她意願,堪認她是在被違反意願情況下,遭被告強制性交無訛。

台南高分院指出,女童證稱她有拒絕被告,拒絕的結果,被告會不理她,不會買東西給她,而女童年幼,須仰賴被告扶養才能生存,顯然是迫於無奈與被告性交。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指出,女童證稱她有拒絕被告,拒絕的結果,被告會不理她,不會買東西給她,而女童年幼,須仰賴被告扶養才能生存,顯然是迫於無奈與被告性交。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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