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特指部中士社交平台公開「愛情動作片」遭檢舉 下場曝光
張姓男子於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服役期間,將多部與不同女子的愛情動作片及裸照,PO在X個人帳號公開讓人看遭檢舉,桃園地院審結,將他依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及照片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張男被查獲後已遭軍方勒退。
犯罪事實指出,張男原為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特五營營部連的中士小組長,平常不定時更新個人的社群平台,去年2月28日、3月12及19日、4月5及22日在社群平台X(原推特),張貼自己與不詳女子性行為的影像,另4月1及4日則是張貼全身裸照、陰莖照等猥褻照片和影片,提供X平台上不特定用戶觀覽;經于姓民眾向憲兵隊檢舉後,調查官蒐證並調閱用戶資料,循線通知張男到案。
法官根據被告張男於調查、偵查及於法院準備程序中的自白,于姓檢舉人在憲兵調查的陳述,被告在X平台張貼的裸體、陰莖照片、不詳女子性影像截圖照片、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案件查證報告、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民意檢舉」案件回報表等資料佐證,變更「散布猥褻影像罪」的起訴法條,改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及照片罪論罪科刑。
法官審酌,被告張男利用具有高度散布性的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不特定人觀覽,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有不該,應予嚴加非難,念在他犯後坦承犯行,且前無其他刑事案件的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二專畢業的教育程度、無業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諭知易科罰金。
至於被告張貼於X平台猥褻影像、照片的電磁紀錄,原應依法沒收,然被告供稱相關猥褻影像、照片均已刪除,且檢察官也無法證明尚有其餘影像、照片存在,就沒必要再予以宣告沒收。至於卷附此案相關猥褻內容的影像照片,乃承辦調查官為偵辦犯罪、調查證據所取得的證據資料,非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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