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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超商2度激戰未滿14歲女網友 男和解破局下場曝

桃園吳姓成年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透過網路結識交往,2人見面約會,就分別在MTV包廂和某超商內2度嘿咻,雖未違反少女意願但仍觸法,桃園地院審結,依2次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應執行徒刑3年8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吳男於2022年8月透過網路結識女網友,明知她是未滿14歲的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尚未臻成熟,並無完全的性自主同意能力,在短短二周內,分別約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夜市附近某MTV包廂內,在不違反少女意願的情況下,發生超友誼關係;2人數天後又約見面,吳男竟在桃園市中壢區某便利商店內,在不違反少女意願情況下,2人再度發生關係。

被告吳男於警方詢問、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自己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均坦承不諱,經查少女與吳男發生性關係時,仍是未滿14歲少女,雖然被告吳男對她做出性交行為未違反少女意願,但仍構成犯罪。

法官認為,吳男明知少女14歲以下,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性行為認識程度及自主能力尚未臻至成熟,思慮也未及成年人周詳,被告於案發時已成年,顯有相當智識程度、社會經驗,卻為滿足自身性慾,利用少女的年少懵懂、不知如何自我保護機會,罔顧少女未來身心、人格發展的健全性,與她進行2次性交行為,犯罪情狀並非輕微,無法適用減刑條件,也不符合緩刑要件。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對兩性關係的認知尚屬懵懂,對於性行為的智識及決斷能力亦未臻成熟,難與一般成年人等同視之,竟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少女發生性交行為,雖未違背少女意願,仍對她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考慮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欲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洽談和解,卻因對方無意願和解而破局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考量被告涉犯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及復歸社會的可能性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

桃園吳姓成年男子約未滿14歲女網友見面,卻帶她到MTV及超商內發生超友誼關係,桃園地院審結,依2次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應執行徒刑3年8月,可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吳姓成年男子約未滿14歲女網友見面,卻帶她到MTV及超商內發生超友誼關係,桃園地院審結,依2次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應執行徒刑3年8月,可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兩性關係 桃園地院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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