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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不認罪 檢求刑7到9月
藝人黃子佼無故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起訴,黃原認罪後又改口,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第五度開庭,黃仍不認罪,檢方對黃求刑七到九月,建議法官判黃去坐牢。全案辯結,法官訂十二月三日一審宣判。
黃子佼昨身著改良式深藍色青年裝出庭,他五次現身法庭均同一裝束,庭外對是否認罪不回應。法官開庭進行證據提示,檢辯辯論,辯方對黃持有影片時間點抗辯無罪,庭審三小時結束。
兒少條例在二○二三年一月十日修正,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少年性影像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金,檢察官對黃具體求刑七到九月,目的是讓法官判黃入監服刑。
黃子佼曾認罪,檢察官第一次偵辦時處分緩起訴,條件是繳公庫緩起訴處分金一二○萬元、寫至少一二○○字悔過書,期間二年;檢方職權再議,高檢發回重查,檢方起訴黃。
法院今年七月十五日、八月十二日、八月廿日、九月十日四次開庭,辯方對卷內證據得否在法庭攻防持反對意見,致簡易案一直停留在準備庭階段。檢方昨天依「檢察一體」派偵辦檢察官林岫璁與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共同論告。
檢方指控,黃子佼持有七部七名未成年人性影像,擴大清查發現更多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併辦,併辦後檢方認定黃持有四十七名未成年人性影像。
黃子佼二○二三年遭民眾告發涉嫌性侵害未成年少女,檢警查辦,二○二三年八月四日對黃搜索約談,在黃住處查扣隨身硬碟中藏有成年、未成年女子大量性影片,影片來源是全台最大情色網站「創意私房論壇」。依起訴書,黃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以行動硬碟儲存未成年女子裸露胸部或陰部從事接觸性器官或性交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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