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尪和同宿舍女同事情人節約會、牽手 妻怒求償百萬…一原因敗訴
何姓男子與羅姓女子結婚20多年,平常住在宜蘭的公司宿舍,近日鮮少回家;羅女去年發現,丈夫與同公司、同住宿舍的傅姓女子疑有婚外情,2人曾一起共度七夕情人節,牽手、緊貼後背等,憤而提告傅女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宜蘭地院日前宣判,駁回羅女告訴。
判決書指出,何男與羅女2003年結婚,育有1子,目前2人尚未離婚,何男住在宜蘭蘇澳的公司宿舍,羅女住在新竹;羅女表示,丈夫原本每周五晚上都會回家,夫妻感情和睦,但從去年6月開始,他經常以「假日加班」當理由不回家,即使回家也對自己表現冷淡。
羅女調閱何男車輛的ETC與行車紀錄器,赫然發現丈夫與傅姓女子關係不單純。傅女2022年底因職務調整,搬到公司宿舍,經羅女調查,何、傅2人2023年8月曾一起到南方澳漁港參加宜蘭縣府舉辦的七夕情人節活動,牽手散步、勾肩搭背,此外也曾數次出遊,足跡包含宜蘭、新竹與苗栗。
羅女主張,傅女與丈夫發生過性行為,她正是讓丈夫疏離自己的元兇,提告傅故意侵害配偶權,導致精神痛苦,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傅女承認確實有共同出遊、牽手、搭肩等,但這些行為屬於正常社交活動,她也不曉得何男已經結婚;她與何是不同部門的同事,僅僅因為工作關係,一起住在公司宿舍,從未做出任何逾越分際的舉動,更未發生性行為。何男縱然疏離家庭,也是他們夫妻的家務事,與自己無關。
法官認為,何男、傅女確實曾共度情人節、牽手、搭肩等等,但難以據此判斷傅是否知道何已經結婚,羅女也無法提出更多事證;何、傅之間縱然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難以認定傅女是故意侵害羅女的配偶權,駁回羅女告訴,訴訟費用由羅女負擔。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