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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妻子還錄影 男三罪共判17年3月
桃園一名家暴男無視保護令毆打、恐嚇妻子,還對妻子強制性交三次,其中二次拿妻子手機拍下影片。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等三罪判刑,累計十七年三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檢方將依數罪併罰,聲請定執行刑。
判決指出,該男子家暴妻子,二○二二年間違反保護令,在家毆打、恐嚇妻子,剝奪其行動自由,不顧妻子哭泣拒絕發生性行為,用手機拍攝強制性交過程;三小時後,再用相同手法逼迫、錄下強制性交過程;當天下午又在小孩房間內強制性交得逞。當晚妻子趁男子在臥室睡著,拿起手機逃離家中,向鄰居求救報警。
辯護人主張,第一段影片時間一分廿三秒,看到哭泣就停止拍攝,第二段影片時間十六秒,時間甚短,男子拍攝後手機交還妻子,未保存二段影片,妻子可自行決定是否刪除影片,男子應論強制性交罪,及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不應論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罪。
法院認為,強制性交行為與錄影行為間具密切關聯性,男子為了阻止妻子報案,拿走手機且用該手機拍下二段強制性交過程,妻子逃離時一起帶走手機,而非男子交還,辯護人所言均無可採。
更一審認為,夫妻關係本應互敬互重,男子無視保護令命其不得對妻子家暴,在爭吵中阻止妻子離開住處,且三次強制性交中,二次錄下侵犯過程,還用不雅言語辱罵,造成難以抹滅身心創傷。
男子雖認罪有意和解賠償,但妻子無意願調解,未成立和解,且已離婚,更一審依錄影而犯強制性交二罪,判處七年一月、七年一月,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一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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