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男性侵妻子還拍片 強制性交等3罪累計判刑17年
桃園一名家暴男無視保護令,2022年毆打恐嚇妻子,還對妻子強制性交3次,其中2次拿妻子手機拍下強制性交影片。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等3罪判刑,累計17年3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2022年桃園一名男子因家暴妻子,2022年間違反保護令,當年11月24日在家毆打、恐嚇妻子,剝奪其行動自由,不顧妻子哭泣拒絕發生性行為,用手機拍攝強制性交過程;3小時後,再用相手法逼迫、錄下強制性交過程;當天下午又在小孩房間內強制性交得逞。
妻子當晚趁男子在臥室睡著,躡手躡腳想要逃走,走到大門處看到手機,拿起手機逃離家中,向鄰居求救報警,警方抵達住家查獲家暴男子。
辯護人稱,第1段影片時間為1分23秒,看到哭泣就停止拍攝,第2段影片時間僅有16秒,時間甚短,男子拍攝後手機交還妻子,妻子可自行決定是否刪除影片,避免散布或流出,且案發當日手機已交由警方當作證據,男子未保存2段影片,應論強制性交罪,及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不應論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罪。
法院認定,強制性交行為與錄影行為間具有密切關連性,不因錄影時間長短,而異此認定,男子為了阻止妻子報案,拿走手機且用該手機拍下2段強制性交過程,妻子在逃離時一起帶走手機,而非男子交還,辯護人所言均無可採。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夫妻關係本應互敬互重,男子無視保護令,命其不得對妻子家暴,卻在爭吵中,阻止妻子離開住處,且3次強制性交中,2次錄下侵犯過程,且用不雅言語辱罵,造成難以抹滅的身心創傷。
全案雖男子認罪有意願和解賠償,但妻子無意願調解,未成立和解,且已離婚等情狀,高院更一審依錄影而犯強制性交2罪,判處7年1月、7年1月,強制性交罪處3年1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檢方將依數罪併罰,聲請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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