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亂槍打鳥網路獵艷 找12歲少女當炮友…賠80萬、判4年半
桃園龍潭有名男子仗著學生時期是溜冰校隊風雲人物,以帥照在臉書亂槍打鳥,私訊美眉加好友約炮,2021年7月成功約出小六剛畢業的少女,2度在車內發生關係,遭對方家長提告,桃園地院審結,依2次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應執行4年6月,可上訴;民事部分需判賠少女及家長共80萬元。
犯罪事實指出,現年23歲男子,3年前的6月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即將升國一的12歲少女,2人網聊月餘後,明知少女性觀念未成熟,無完全的性自主同意能力,先後於2021年7月及8月某日深夜,駕車到少女家附近路邊見面,2度在車內發生性行為。
審理時,男子坦承有過2次性行為,但以少女身材高挑會化妝打扮,讓他認為至少有16、17歲,且雙方在網路聊天時,根本不覺得對方未滿14歲、年齡這麼小來辯稱;律師也說,男子與少女素未相識,2人深夜見面,當時光線昏暗看不清楚,依當時衣著與言行無法判斷少女未滿14歲。
少女證稱,被告男子案發前已知她的年齡,除了臉書放的是和國小同學的合照,2人經網聊1個月後才出去發生關係,見面當時有告知她現年12歲剛小學畢業,被告則回他19歲;第一次約見面是在他車上,聊天10分鐘後發生性行為,由於擔心被告得知她就讀的國中或向其他同學打聽,事後便將個人臉書照片刪除,雖然事後被告有主動傳訊息,但她沒跟他聯絡等語。
男子審理時則供稱,他私訊很多有po照片或無照,以及臉書交友推薦的女生,當時跳出少女的資料,私訊後主動要跟她成為好友,網聊時,他跟少女都聊色色的話題,他認為約女生見面就是要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被告放置較有自信照片作為社群大頭照,並主動發訊息予陌生女子,若該女子對被告外型有好感即願意回應往來,如能成功邀約見面,再視情形是否邀約進行性行為,可見被告進行性行為前,必先透過臉書得知雙方背景及外觀長相等個人資訊,才決定是否邀約進行性行為,可見被告案發前已知少女真實年齡及就讀學校。
法官審酌,案發當時被告已滿18歲,對於他人性自主權的保障理當有所認識,為滿足私慾,對少女的性自主決定權不尊重,甚且利用少女對性行為智識及自主能力不成熟,思慮未周詳,僅因一時無法克制己身情慾,罔顧年幼少女而與之性交,對少女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
同時考量被告犯後態度仍否認犯行,斟酌被告與少女、家長間的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民事庭判決諭知被告應給付少女60萬元,家長20萬元,且被告已於今年8月23日清償,足見被告已經實際賠償少女及家長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於審理時自陳高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量刑,並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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