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粗工返家奔喪 竟對國中小姪女毛手毛腳下場慘
雲林有名國中女學生6年前阿公過世時,阿伯返家奔喪,在2樓房內對她掀衣吸咬胸部,無視其抗拒,還隔著內褲撫摸下體,多年後學校諮商時提及此事,一審阿伯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被判3年6月,上訴後四處調頭寸,終以50萬和解,二審改判2年,緩刑5年。
檢警調查,2017年11月間,阿伯返回雲林老家奔喪。他明知姪女未滿14歲,奔喪期間晚間,在老家2樓房間,先隔著姪女外衣揉摸胸部,繼將其上衣、運動內衣掀起,以手揉摸一側乳房,並同時以嘴巴吸咬另側乳房,約2至3分鐘。
他又將手伸入其外褲內隔著內褲撫摸下體,姪女試圖抗拒並以手撥開阿伯的手,但他仍接續以手隔著內褲撫摸其下體,達2至3分鐘之久,對姪女強制猥褻一次。姪女於學校老師諮商時提及此事,經輔導老師通報及社工人員訪視而查獲。
然而,阿伯犯後於一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但姪女當下心情大受影響,無調解意願。姪女於偵查中證稱,她覺得驚嚇,直到小六時,才敢對班導和輔導室老師說,當時憋在心裡覺得很不舒服。母親表示,小孩子因為阿伯這件事情很受傷,整個人都變了,「她對這件事情緒很激動」。
現任粗工的阿伯於調查、審理過程中,對其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事後並已跟農會貸款又另向老闆借錢,跟姪女及其母親達成和解,且已當庭給付完畢,姪女並於和解筆錄中表示願原諒阿伯,並同意法院對他從輕量刑。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基於乘機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後因女方以手撥開被告試圖抗拒,被告提升為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行為,值得非難,惟相較於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令被害人就範情形,較為輕微。
且他對其犯行均坦承不諱,使得法院在調查、審理過程順利進行,節省司法資源的同時,也不必令被害人因到庭作證回想起痛苦的經歷,犯後態度良好,且積極請求原審安排調解,可見他對其所犯顯有悔悟欲盡全力彌補其損害。
法官認縱對被告量處該罪法定最低度刑3年,仍尤嫌過重,致有情輕法重情形,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因而撤銷改判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接觸、騷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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