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光光還沒得逞...遭小女友父母撞見不原諒 男獲重判1年10月
基隆市22歲張男在未滿14歲的女友房間,脫光她的衣服要發生性行為時,被少女的父母撞見制止。張男犯行最輕刑期3年,法官以兩人兩情相悅且未遂,減輕其刑,判刑1年10月。少女的父母不原諒張男,法官未宣告緩刑,若定讞須入獄。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2歲張男去年12月11日前透過交友軟體,認為未滿14歲的被害少女後,兩人透過軟體聊天,發展成為男女朋友。
案發當天張男到少女住處2樓房間內,脫掉少女全身衣物後,撫摸她的胸部跟下體,並以生殖器觸碰少女肚子及腰部。此時少女的爸爸、媽媽發現制止,張男尚未將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
少女的父母報案,基隆市警局婦幼警察隊製作筆錄後,將全案依妨害性自主性交未遂罪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結起訴。
張男警詢、檢方偵查及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都坦承知道被害少女未滿14歲及性交未遂犯行,與少女及父母證述大致相符,另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少女房間現場照片、張男與少女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物證,法官認定張男犯行。
刑法規定,對於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張男因犯行未遂,法官認為,犯行所造成損害低於既遂犯,因此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指出,張男明知被害少女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未臻成熟,仍欲與她發生性關係,不宜輕縱。念其年輕氣盛,兩人為男女朋友,在兩情相悅下欲發生性交行為,加上張男無前科,深具悔意,判刑1年10月。
張男及辯護人都請求宣告緩刑,法官認為,張男未能克制生理衝動,對心智尚未發育成熟少女性交未遂,危害少女身體發展,並對日後男女感情觀念造成負面影響。少女的父母也明確表示不願意與和解,要讓張男負起應負責任,因此未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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