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指侵5歲女童還拍片...重判10年!法官:這是嚴重犯罪
洪姓男子「請」5歲女童吹冷氣,將女童帶入室內指侵、拍攝性交、猥褻過程被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洪傷害兒童法益屬於「嚴重犯罪」,依兒少條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洪有期徒刑10年,性影像判沒收。可上訴。
2023年7月8日上午,洪姓男子見5歲女童由母親帶到他新北市新店區自家門口擺攤子,洪的妻子認為天氣炎熱,請女童進入有冷氣的屋內暫時休息;中午12時30分時,洪在住處2樓先褪去女童的短褲與內褲,以左手觸摸女童的下體強制猥褻。
檢察官指控,洪之後以右手持行動電話拍攝女童的性器官、女童被他強制猥褻的性影像,還以手指撐開進入女童下體的內側,繼續對女童為強制性交行為,作案時,再拍攝下強制性交性的影像。
5歲女童後來向母親提及曾被洪姓男子觸摸,母親報警處理,警方搜索洪的住處,扣得洪的行動電話破案,將洪起訴。
法院審理,洪坦承觸摸女童,但否認強拍性影像等,洪辯稱,他沒有強制女童違反意願,摸摸女童只犯猥褻罪而已。
女童警詢時說「阿公(指洪)摸我下面,下面是我尿尿的地方」、「阿公說你給我摸我就給你吃糖果」;女童證稱,阿公摸她尿尿的地方時,她有說不要,阿公還拿手機對著她尿尿的地方拍照。
女童的母親證稱,女兒並沒有所謂男女生互動的界線概念,2023年9月10日她告訴女兒不可以讓別人亂觸碰身體,女兒聽到後才說「阿公」有碰她尿尿的地方,女兒還說被碰尿尿的地方時會覺得「痛痛」。
法官審理認為,女童因感到疼痛而向洪表達不要觸摸,就算洪未對女童施加強制力,洪仍是以違反本人意願使女童被拍攝性影像,以及違反本人意願對女童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洪辯稱沒有違反女童意願,辯詞不可採。
判決書說,洪為滿足一己之性慾,罔顧兒童身心發展,嚴重戕害女童身心,侵害女童性自主決定及性隱私資訊權,應予嚴懲;洪已與家屬調解,履行賠償,不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旨在保護兒童免於遭受性剝削,法律將犯罪行為列「嚴重犯罪」,犯罪者不宜從輕處罰。
判決說,洪在警詢、檢方受詢問時,否認全部犯行,法院準備程序開始也還在推諉卸責,難認已真誠悔悟,考量洪退休、配偶為重度殘障等,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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