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無侵權」...老公和小三嘿咻 妻子竟求償無門

馮姓婦人控訴李姓女子裸露胸部和她老公視訊、性交,主張侵害配偶權求償80萬元。台中地院認為,民法沒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憲法也保障「性自主權」,已婚者和第三人性交也未違反善良風俗,且馮並未對先生訴請離婚、求償,認為李女並無「侵權行為」可言,判處駁回,可上訴。

馮婦主張,她和先生結婚5年多有2個小孩,李女2023年1月起介入家庭和她先生交往,多次露出胸部和她老公視訊,還上汽車旅館性交多次,因先生愧疚向她坦承才曝光,自己身心重創精神受極大痛苦,認為李女嚴重侵害配偶權,對她求償精神撫慰金80萬元。

李女抗辯稱,她因身心醫師建議可和前男友聯絡改善自身狀況,才會約馮的先生也就是她前男友見面,當晚到酒吧被灌醉帶到汽車旅館遭性侵,隔天馮夫聯絡她道歉又約看電影,她深信對方單身才視訊、交往,認為是遭馮夫謊言蒙蔽,也認為「配偶權」非憲法保障「權利」,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之個人基本人權,每個人可依自己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得消極拒絕不想要的性行為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與滿足權利。

中院說,民法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就算認為可從婚姻制度推論,但該「貞操權」位階也明顯低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權」。

中院指出,「重婚」比婚外性行為嚴重,但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對婚姻干擾強度低於重婚的婚外性行為,當然也未違反善良風俗,其他再更低於婚外性行為的,如約會、談戀愛、傳親密簡訊、出遊、合照、摟抱、摟腰、親吻及愛撫,更無違背善良風俗可言。

中院還說,馮婦表示和先生仍為配偶,在談合意離婚,等待交屋就要帶孩子搬走,認定她沒因本案訴請和先生裁判離婚,因而無從向先生請求損害賠償,李女也沒「侵權行為」可言。

中院認為,本案充分凸顯,若准許馮得規避民法第1056條要件,直接依同法第184條規定,選擇僅對李女而不對先生求償,即馮的先生得自由,婚內和第三人性交,又將取得李女裸照作為供妻子提告證據,對馮夫而言,無異一舉三得「免費得情慾滿足、繼續維持婚姻、增益妻子財產。」

中院引用學者黃詩淳、官曉薇研究指出,無論刑法通姦未除罪化前,或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都呈現「女人告女人」較多,構成間接歧視女性。

而原告又未對配偶求償,若仍准許依民法第184條侵權向第三者求償,無異是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誠的已婚者,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認定馮求償無理由判處駁回。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ingimage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ingimage

婚姻 性行為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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