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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加害人查訪未落實遭糾正 宜縣警局揪出20人次記申誡處分
宜蘭縣警察局員警未依規定查訪性侵案件列管的加害人,頻率未達標準,遭監察院宜蘭審計室糾正後,縣警局清查近4年來員警查訪加害人情況,共揪出20人次未落實,今年各記申誡處分,並要求各分局每月15日前完成查訪及註記。
宜蘭審計室今天到縣議會報告112年度宜蘭縣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計室在說明處分違失部分,今年1月至6月30日,通知各機關關處分違失的案件有2件,分別是頭城衛生所日間照顧服務復健器材及設備採購審標過程疏失案,縣警局辦理性侵害案件列管加害人查訪作業,衛生局處分2人次,縣警局處分20人次。
為何警方處分20人次,縣議員陳文昌要求說明,審計室主任陸冠聖表示,去年度審計單位針對未依規定查訪性侵案件列管的加害人提出糾正,縣警局今年做出處分。
據了解,宜蘭縣111年度列管性侵加害人151人,經分級中高再犯9人、中低再犯124人,尚未評估18人;依照縣警局規劃的查訪密度,中高再犯危險者每周至少1次,中低以下每月至少1次。
宜蘭審計室抽查各分局列管案件31案,其中有5案屬中低再犯,長達半年未查訪;1案屬中高再犯,未每周查訪;另25案均未按月查訪,明顯未落實查訪工作。
縣警局表示,縣警局全面清查民國107年至111年度員警查訪性侵加害人情形,未予落實,依規定懲處20人次,今後各分局每月15日前完成查訪工作及註記,若未查訪或註記 ,會要求各分局檢討,目前都有依照規定查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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