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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百貨內偷拍女裙底風光 男當場遭逮下場出爐
何姓男子今年2月在台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上的新光三越百貨內,在搭手扶梯上樓時持手機偷拍前方女子裙底,女子發現遭偷拍立刻報警處理,案經起訴,台北地院近日審結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其徒刑6月,緩刑2年,期間應每月接受心理治療,並賠女子25萬元。
起訴指出,61歲何男2月20日晚上8時許在新光三越台北南西店4樓往5樓手扶梯上,持手機從下往上攝錄前方女子裙底,女子發覺異狀,驚覺遭何男偷拍,當場大聲制止並要求何男交出手機,同時報警處理,警方獲報逮人送辦。
台北地檢署勘查相關筆錄、監視器畫面、何男手機影像等,認定何男涉嫌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偵結起訴。
台北地院近日審結,依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何男6月徒刑,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期間應每月接受心理治療至少1次,並應賠付女子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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