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少女吃晚餐 載到汽車旅館強制性交 賠30萬元獲緩刑
基隆周姓男子在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8歲少女,約對方一起吃晚餐後,不顧少女拒絕,將她載到汽車旅館後,強行脫去少女衣服強制性交觸法。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以周男並未使用暴力手段,事後認罪,並賠償30萬元獲得被害人原諒,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年滿20歲的周姓男子去年12月19日,在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已滿14歲未滿18歲少女後,隔天邀她見面一起吃晚餐。周男在案發日當天傍晚開車到少女的住處,等少女上車後,兩人前往東岸廣場美食街,在吃過晚餐後,周男開車載少女逕自前往汽車旅館。
少女察覺周男意圖後,在車子進入汽車旅館前,就向周明確表示不願進入汽車旅館,但周男仍把車子開進汽車旅館客房車庫,並在房間內不顧才女拒絕及反抗,將她強壓在沙發上,脫掉她的衣服。
周男又再要求少女躺在床上,親吻她的嘴巴、觸摸她的胸部,又將少女拉進浴室內,用右手中指插入少女陰道,並要求少女用手觸摸她生殖器直至射精,強制性交得逞。
當晚10點多,少女用手機向友人求救。警方接獲少女友人報案後,前往汽車旅館的客房內,當場逮捕周男,帶回製作筆錄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犯行,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周男。
刑法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指出,酌周男犯案時並未對少女施加凶殘暴力手段,犯罪後也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及其父母以賠償30萬元成立調解,全額給付完畢,堪認確有悔意。少女也委由父母表示,對法院量刑無意見,並同意給周男減刑及緩刑機會。
法院認為,對周男科以最輕本刑3年並加重其刑猶嫌過重,以周男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尚堪憫恕,再依刑法酌減輕其刑,判刑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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