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光棍節急脫單? 男帶15歲少女直奔旅館下場慘了
桃園羅姓男子透過女性友人認識她年僅15歲的妹妹,2022年11月11日周五下午,2人相約四處逛逛,沒想到羅男騎車到高校門口接她後,竟然直奔龜山區某汽車旅館開房間,不顧少女拒絕,強行在光棍節當天帶著少女翻雲覆雨企圖脫單,事後遭家長提告,桃園地院審結,將羅男依對於14四歲以上未滿16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案可上訴。
審理期間,羅男對於帶少女上汽車旅館並發生性關係一事坦承不諱,並以「我與A女為合意性交,並未違反A女的意願,也沒有強迫她等語」來辯稱,不過少女於審判過程皆說,案發前幾天2人有說好當天要約出去晃晃,但沒有確切地點,當天羅先騎機車載她到三峽拿東西,又去羅的龜山家放東西,之後就直接載她到汽車旅館,當下她有嚇到,進房後用手推開並說不要,有一直持續拒絕,表示她是被強迫、違反意願發生關係,雖然有反抗、拒絕,但被告力量太大無法阻止。
法官調查,案發時少女已國中畢業,應知男女有別,獨處可能發生親密行為,少女姐姐得知2人外出,已告知要保護自己、手機定位要開、電話要接等,她被載去汽車旅館辦入住時,可隨時拒絕進房,或跟櫃台服務人員求救,但她都沒反應,事後還和被告一起洗澡,也沒報警驗傷,期間還曾和被告聯絡,直到案發7天後才告知其姐被上了。
法官審酌,被告羅男為求自己性慾之滿足,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尚未成熟之下,與A女發生性行為,對於A女身心造成傷害,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於警詢自陳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國中畢業,及犯罪情節、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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