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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杏壇爆醜聞!男主管參加告別式性騷女下屬 判拘役60天
台東某學校黃姓高階男主管參加同校女下屬親友告別式,竟趁搭乘女下屬車上2次意圖性騷擾,女下屬憤而報警提告。案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但要求緩刑宣告。法官認為所犯情節非可輕啟寬典,不宜緩刑,判處黃男合併拘役6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高階主管於2022年11月11日參與同校女下屬親友告別式後,於該日下午2點半時,搭乘女下屬駕駛自小客車,並坐在副駕駛座位置,車輛停等於路邊之際,黃竟趁乘女下屬不及抗拒,親吻嘴唇、舔耳朵,並以手隔著衣物撫摸胸部等身體隱私處,以此方式性騷擾1次。
未料,同日下午3點多時,趁女下屬開車時,再次以手撫摸大腿等身體隱私處,性騷擾1次。女下屬產生畏懼於當天報警處理。案經檢察官偵起訴,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希望法官給予緩刑宣告。不過,法官認為罔顧份際及身體界線,且造成被害者心靈受創難以平復,迄今也未達成和解,所犯情節非可輕啟寬典,不宜緩刑。
而黃男犯案時間為2023年8月16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前,因此,躲過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責;不過,黃男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各判處拘役50天及30天,合併6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該黃姓高階主管,為某校校長,事件爆發後,經校長遴選委員會逾三分之二委員同意,已於2023年2月7日遭縣府解除校長職務,降調為一般教師。另縣府教育處表示,該案因涉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所訂情事(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後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37條規定,由學校提校內性平會審議,學校性平會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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