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在女友租屋處裝針孔拍浴室和床 被分手還吃官司
台南陳姓男子去年6月間與女友吵架後,在其租屋處的衣櫃門上收納掛袋及冰箱上方,分別朝浴室及床鋪偷裝2台針孔攝影機,女友直至8、9月陸續發現後報警處理,但未安裝記憶卡,他辯稱想證明有無其他異性進入,兩人也因此分手,法官認陳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2月。
陳矢口否認有何妨害性隱私犯行,他辯稱,當時是因為吵架,女友揚言要找其他男人帶她走,他裝針孔攝影機,只是想知道她的作息。
女友表示,這2台針孔攝影機,1台安裝在衣櫃門上收納掛袋,在衣櫃門關上時朝向其租屋處浴室拍攝,而衣櫃門打開時朝向床鋪拍攝,另1台安裝在冰箱上方,朝向床鋪拍攝。她說,陳安裝針孔攝影機的位置,會拍攝到其性影像及隱私部位。
檢方認為,倘若陳僅為知悉女友行蹤,或擔心她的安危,陳尚可將針孔攝影機安裝在進出門口或其他位置,但陳卻捨此不為,反將針孔攝影機安裝在朝向床舖及浴室拍攝位置,可見陳所辯不足採信。
檢方表示,陳雖著手於無故攝錄性影像,但在警詢及偵訊時均稱並未安裝記憶卡,且經警方檢視其使用手機及電磁紀錄,均未發現相關竊錄內容,仍缺乏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已成功錄得性影像,認涉無故攝錄性影像未遂罪嫌。
台南地院認為,陳年紀尚輕,竟一時失慮,而無故裝設攝影機在前女友租屋處內,也造成其心理恐懼而惶惶不安,所為實在不應該。惟念及他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告訴人無調解意願,雙方未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其損害等,認他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2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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