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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與國中少女發生2次性行為 被害少女媽媽要求從重量刑
谷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就讀國中的少女,7天後成為男女朋友。谷男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與她發生2次性行為。谷男雖認罪,但未與被害人方面和解,被害少女的媽媽請求從重量刑。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犯妨害性主罪2罪各判刑5月,應執行8月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判決指出,谷姓男子去年9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就讀國中的被害少女。兩人在網路互動7天後,決定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當晚深夜11點多,谷男到基隆市被害少女的阿姨的住處,兩人發生性行為。去年9月29日上午,谷男又在新北市被害少女的伯父住處,與她發生性行為。
被害少女的媽媽察覺女兒的交友有異狀,得知谷男犯行後報案。基隆市警局婦幼警察隊通知谷男到案說明,製作筆錄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刑法第227條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谷男在警方詢問、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時,都承認在未違反被害少女意願下,兩人發生2次性行為。法官查出谷男供詞,與被害少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刑事局鑑定書、被害少女阿姨住處外監視器影像畫面等事證,認定谷男犯行。
法官認為,谷男已滿18歲,明知被害少女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狀態,竟為滿足一己性慾,與被害少女為性交行為,危害被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應予責難。
法官指出,谷男與被害少女為兩情相悅男女朋友關係,案發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未能與被害人方面和解,使被害人所受心靈創傷無法彌補,被害少女的媽媽希望從重量刑。審酌谷男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素行、無收入來源、家境勉持等情狀,所犯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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