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襄理涉偷拍多名女同事如廁 一審判刑2年
洪姓前銀行襄理被控於銀行廁所以密錄器偷拍多名女子,士院審酌洪男認罪,且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日前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洪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洪男民國111年5月至8月間,涉嫌以雙面膠把2支筆型密錄器,黏貼於工作的銀行女廁馬桶水箱下方消毒器、門框槽等處偷拍女同事如廁,直到其中1名被害女子發現報警全案曝光。
檢警循線查出洪男涉案,並於洪男住處查扣存有大量私密照硬碟、電腦等證物。全案有40名女子遭偷拍,有38人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依妨害秘密罪起訴洪男。
士院認為,洪男涉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事證明確,共38罪,應予分論併罰。
士院審酌洪男為滿足個人私慾,嚴重侵害多人隱私權,致被害人內心留下難以抹滅陰影,犯罪所生危害深遠,應予非難,考量洪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35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依法量刑,並沒收扣案犯罪工具,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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