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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中士網戀澎湖未成年少女2度逞慾 賠了軍職下場GG
前國軍中士閻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澎湖14歲以下某少女,兩情相悅下,雙方相約白色情人節見面,閻男一時意亂情迷未顧及女方年紀,兩度發生親密性行為,事發1年8個月後,因少女老師發現異樣,轉知家長提告;閻男為此痛失軍職,澎湖地院一審判閻3年2月徒刑,二審改判2年,緩刑5年,並應賠償50萬元。
檢方認為一審量刑過低,偵查時,閻強辯花樣百出,始終未坦承犯行,直至一審時才改口,事後提出悔過、道歉、求情信,意圖減輕刑責,不僅耗費司法資源,更讓受害少女身心受創,卻獲判低刑度3年2個月,因而提起上訴。閻男則表達願和解、也提起上訴。
一審法官審酌,閻為一己私慾輕率性交,未思慮對女方身心發展恐造成不良影響,且案發後不久,隨即切斷與少女聯繫,並非真心交往。
二審合議庭認為,閻並無前科,一、二審理期間多次向少女家屬賠罪,表達和解之意,一審時,少女家長無意和解,但在二審審理期間,少女家長具狀善意聲明「雖無協商意願選擇原諒,仍盼法官依法裁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閻已遭軍方汰除,深自悔悟,改判2年徒刑;衡量閻應無再犯之虞,給予5年緩刑,以啟自新機會。
此外,合議庭審酌,閻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仍不宜因少女家屬善良想法而免除應負的民事責任,命閻因支付少女50萬元精神撫慰金彌補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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