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在廚房洗碗…他竟在客廳強吻她的女兒還摸胸 下場出爐
50多歲辛姓男子趁女友在廚房洗碗時,在客廳強吻女友的女兒並撫摸胸部。檢方偵查後,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辛男指有徵詢女方並獲同意,才親吻、撫摸她。法官指辛男才認識女子1個月,「同意說」有違常情不予採信,判辛男9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辛男與年約20歲被害女子的母親交往,去年1月24日晚上10點半左右,辛男在女友住處,趁女友在廚房洗碗,與女友的女兒在客廳獨處時,涉嫌強吻被害女子的頸部、左耳和左臉,並伸手撫摸她的胸部。
被害女子藉故躲進廁所後,用手機傳送訊息給她的姊姊及友人,告知被辛欺負,並要求代為報案。5分鐘後也告訴媽媽,事後媽媽和辛男分手。員警當晚到場將辛帶回調查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辛男犯行,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
辛男在檢方偵訊和法官審理時辯稱,當晚確有親吻被害女子的頸部、左耳和左臉,且伸手撫摸她的胸部行為,但有先詢問女方意願,並獲得她的同意,否認是強制猥褻行為。如果他的行為違背被害女子意願,當時她的媽媽在家,為何沒有立即告知她的媽媽。
法官審理後指出,倘若被害女子確有同意辛男親吻、撫摸她,何必通知姊姊甚至報警,讓員警在深夜登門採證。被害女子在深夜仍願意接受員警上門調查,干擾全家作息,顯示確實在家中遭遇重大事件。
辛男質疑被害女子,恐是因為他與她的母親交往時,她的父母尚未離婚,心存怨恨才陷害他。法官認為,辛男並不否認女方陳述的行為,女方指訴與常情並無不合,且有證據佐證。辛男提出的質疑,無非卸責臆測,不予採信。
法官查出,辛男警詢時說,平日與被害女子沒有互動,案發那個月才認識,沒有特殊交情,可見雙方關係並不親密。兩人親吻、撫摸胸部等行為,若非具有一定關係不會發生,辛男聲稱有詢問女方並獲同意,悖於常情而難相信為真。
至於被害女子為何未在第一時間告訴母親,她的姊姊證稱,接到妹妹電話時,有問妹妹「母親的狀況」;案發當下,母親可能一時無法相信辛男會做出這種事。
法官說,辛男自承前年12月間和被害女子的母親交往,1個多月後發生本案,兩人的感情應相當密切,當下無法相信辛男竟會猥褻她的女兒屬人情之常,被害女子姊姊的判斷,合於情理及可信。審視相關事證後,認定辛男犯行。
法官指出,辛男罔顧人倫,強制猥褻交往對象的女兒,對被害人身體、心理造成難以抹滅傷害,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辛男在檢訊時飾詞狡辯,法院審理仍指稱經過被害人同意,難認犯後悔悟。強制猥褻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斟酌辛男已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他,讓事情和平解決就好,判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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