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9歲女童遭猥褻告知母「親阿伯那個」 狼伯被判刑4年4月
彰化縣57歲陳姓男子見女性友人的9歲女兒年幼可欺,帶她觀看色情影片並對她進行各種猥褻行為,還拍下過程把影片上傳到Google雲端相簿;被女童的母親發現後,雖承諾要供給女童讀完大學,但涉犯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決有期徒刑4年4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認識女童的母親,因此與女童互動頻繁,2019年起帶女童到他的住處觀看色情影片,強行撫摸胸部,又趁女童到他住處午睡時,強行撫胸並用生殖器摩擦女童下體。陳男食髓知味,事隔兩個月帶女童到台中市某公園遊玩,帶她進公廁又強摸胸部及下體。
陳男見女童的母親不知情,竟要求女童自拍身體隱私部位影片line給他,一個月後他用手機拍女童裸體,事隔一個月除了拍影片,還要求女童口交、撫摸女童下體並全程錄影,影片都上傳Google雲端。女童把「親陳阿伯那個」告訴母親,女童的母親怒不可抑,後來達成調解並寫悔過書。
但陳嫌涉犯對14歲未成年女子妨害性自主罪,警詢後移送偵辦,檢察官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酌,陳男為滿足自身性慾,明知女童未滿12歲,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竟強制猥褻、合意猥褻及性交、製造及拍攝A女性影像等犯行,影響女童身心健全發展甚鉅。
法官考量陳嫌自始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再審酌已與被害女童的母親達成調解,女童也請求給予陳嫌機會,可見陳嫌已盡力彌補女童損害,兼衡他的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罪期間長短、女童意見,及他的工作、家庭等狀況,依涉犯3次加重強制猥褻罪、1次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1次製造兒童性影像罪、9次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