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傳自慰照舒緩他輕生念頭」 少女為救人脫衣竟上當
黃姓廣告招牌製作商攀搭一名少女,事後竟偽裝成另一名友人向少女佯稱「黃想要輕生,需要妳拍裸照、撫摸下體的影片舒緩情緒」,少女心想救人為先,拍攝自慰照傳送給黃,事後才知上當,向桃園市警龜山分局報案。台灣高等法院今依引誘或以他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判黃2年徒刑,緩刑4年。
黃姓男子去年5、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16歲的少女聊天,但之後卻一人分飾兩角,假冒起自己的「朋友」,再向少女求援說自己想輕生,急需少女拍攝全裸並自慰的影片讓他舒緩。
少女在報警時表示,她和黃聊天聊了一陣子,後來鬧得不愉快,黃鬧輕生,後來經「轉知」黃在加護病房,需要她拍私密處影片減緩他想輕生的情緒。
一審審理時,黃否認有騙少女的意思,律師辯稱從兩人的對話截圖來看,黃只是說「不希望被打擾」,並沒有施詐。
宜蘭地院認為從對話來看,少女確實不知道當時和她對話的人就是黃,否則不會傳送「你不能看」等話語,黃也都使用「他說」的第三人稱話語與少女對話,可見根本就是在誘騙少女傳送猥褻影片而已,並沒有輕生情事。宜院認定黃的是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考量他是一時失慮,本案的猥褻影片數量不大,雙方也以10萬元達成和解,依刑法「情堪憫恕」條款減為3年8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改認定黃犯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影片、電子訊號罪」,在考量一切情狀後,改判他2年徒刑,並予以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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