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少女拍裸照換遊戲寶物 大學生上訴仍判4年10月刑
劉姓大學生透過網路遊戲結識不到12歲的女童和另名15歲少女,以贈送遊戲寶物為誘餌,要求女童、少女自拍裸照和影片給他。女童的母親發覺不對勁,報警處理,基隆地檢署指揮偵辦,這才發現有少女也被騙。基隆地方法院依引誘使兒童、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劉4年10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昨駁回劉上訴。
劉2021年6月20日邀請女童加入他的社交軟體Instagram帳號,再告知對方若傳送一定數量的裸照或穿著內衣褲的照片、影片,可兌換遊戲寶物。女童為取得寶物,依指示自拍胸部、性器官的49張照片、8部影片,透過雲端儲存空間帳戶傳送給劉,劉也交付應允的遊戲寶物。
此外,劉也邀請住在苗栗的少女加入LINE好友,以同樣手法誘騙她拍裸照換遊戲寶物,結果也拿到24張裸照與6部影片。
因女童的母親發現女兒的交友狀況異常,通報警方,基隆地檢署2022年3月17日指揮警方搜索,偵結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劉。
基隆地院審理時,劉坦承不諱,而女童、少女的證述也相當明確,相關資料也齊全,基院認定他犯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基院認為劉姓男子只因控制不了情慾而引誘女童、少女拍猥褻片,影響兩被害人身心、人格發展,應加以處罰。考量劉大學肄業、沒有前科,也與少女和她的法定代理人和解而獲原諒,但女童的家屬則和解未成,2罪各判4年、3年6月徒刑,應執行4年10月徒刑。
高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不當,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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