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期間與男友拍性愛片「歡愛過程」卻遭外流 妙齡女提告獲賠200萬
台中市魏姓男子曾與桃園市一名妙齡女子是男女朋友,交往期間二人曾拍攝性愛片,女子在前年間透過友人得知,有4段性愛影片在TELEGRAM群組流傳,其中一段未獲她同意,因此報警法辦,魏男雖辯稱有獲女子同意,但法官依影片拍攝角度與其他影片不同,認定魏偷拍,判刑8月,上訴二審後,魏賠償女子200萬元,獲改判6月,緩刑2年確定。
判決指出,魏姓男子與桃園市一名女子在2017年至2019年間是男女朋友,二人交往期間,曾經以手機拍攝性愛影片,包括女子裸露胸部、口交、性交的影片,雙方分手後,女子在前年5月中旬透過友人得知,友人在TELEGRAM「R-18」群組內,發現女子的性愛影片,影片有4段內容。
女子看到影片後發現,其中3段影片是她與魏男拍攝,拍攝時有取得她同意,但另外有一段是偷拍,未取得她同意,而且她也沒有同意前男友將影片散布到網路,全案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後,由台中地院審理。
一審審理期間,魏男否認涉案,辯稱影片拍攝都有取得前女友同意,女子出庭時則聲淚俱下,哭訴影片外流對她心理造成極大傷害。
法官認為,女子在報案時即提到,網路流傳的4段影片中,有三段獲得她同意、一段是偷拍,而根據勘驗影片內容後發現,三段獲得女子同意的影片,拍攝角度都是特寫胸部、性交過程,但女子指控偷拍的那段,則是採取廣角,甚至女子還一度關燈,還以背對鏡頭的方式歡愛,若自知魏男在拍攝,實不會採取此不利拍攝的方式。
一審認定,魏男以手機竊錄與前女友歡愛的過程、拍攝身體隱密部位,嚴重侵害隱私,事後還流傳上網,造成被害人身心痛苦,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8月。
魏男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魏男承認犯行,也與前女友達成和解,願意為此犯行賠償200萬元,二審以此為量刑參考,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6月、得易科,緩刑2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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