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南屯居酒屋老闆涉性侵女客 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改判
台中市陳姓男子已婚,在南屯區經營居酒屋,前年間一名妙齡女子約多名網友在該店聚會,因女子喝醉神智不清,陳以護送女子為由,再與其他多人前往一家汽車旅館休息,期間陳再趁帶女子另開房間休息時,涉嫌性侵,一審認定女子酒醒後反應與遭性侵狀況有別判無罪,二審則認定陳有乘機性侵的犯行,判3年10月。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是南屯區永春東一路一家居酒屋的店長,前年8月29日凌晨1時許,24歲女子與3名網友一起到陳的居酒屋喝酒,一行人喝到凌晨5時許才結束,不過女子因已酒醉,神智不清,陳以護送女子為由,與女子的朋友一起前往一家汽車旅館的房間內。
陳與女子朋友等人,繼續在汽車旅館房間內聊天,不過因女子的一名友人懷孕,因女子發酒瘋亂叫亂踢,就有朋友提議,是否要另開房間,女子點頭回應「嗯」後,由陳帶女子前往另間房間,但陳涉嫌在房間內,趁女子酒醉意識不清時性侵得逞。
女子酒醒後指控陳男涉嫌性侵,但陳男否認,辯稱女子主動抱他、親他,還撫摸他的下體,最後兩人發生性關係後,女子還自行沖洗後,由他送女子返回住家樓下後,女子自行下車步行返家。
女子的朋友也作證,案發後詢問女子是否喝醉時,女子有回應沒有喝醉,只是想看陳男是否會對她幹嘛,也描述案發當天,女子在居酒屋時,雖有自主移動能力,但有些「踉蹌」,而到汽車旅館時,已有言語不清、有時亂叫、在床上翻滾、抱著坐在床上的陳男等行為。
一審時,以女子對於證詞前後描述不一、有自相矛盾狀況,認為與常情有違背,認定全案事證不足,判陳無罪。
不過二審卻認定,根據證人證詞,女子被陳男帶回另間房間時,雖然有意識,但已達酒醉到意識不清,身體不受控制等情況,而且也與陳發生性行為,而且女子證詞前後不一,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應由法院自由心證斟酌何者與事實相符,不能以女子證詞矛盾,就認定證詞全部不可採信。
二審審酌,雖然女子證詞有瑕疵,但是仍不影響陳男在趁女子酒醉後性侵的事實,不採信陳男辯詞,撤銷一審判決,改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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