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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男警偷拍女同事洗澡傳雲端 付83萬不夠還得再賠40萬
時任台北市警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警員陳冠廷二度拿手機偷拍女同事洗澡判刑10月定讞,並得賠償83萬元;另法院審理期間,發現陳的電腦雲端空間藏有其他偷拍畫面,法院再判6月確定,女警求償12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陳應再賠償40萬元,可上訴。
陳(27歲)曾是仁愛路派出所警員(已調職),與被害女警是同事,因派出所經費不足,女警寢室電熱水器長期失修,導致女警只能在2樓共用浴廁洗澡。
陳2020年9月4日、20日趁女警沐浴時,以手機放在淋浴間隔板上方,偷拍女警洗澡和身體隱私部位,女警察覺上方有黑影晃動,趕緊穿衣攔阻,要求陳交出手機,再向主管陳報;陳認罪想以60萬元和解,但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也得賠償83萬餘元。
但法院審理期間,依職權到陳的家中搜索,在電腦雲端空間發現第三段偷拍畫面,其實陳早在2020年1月就偷拍過同一名女警洗澡;女警再度提告,經檢方依依妨害秘密罪起訴,陳判刑6月確定。
民事部分,女警認為陳多次偷窺、竊錄她裸身淋浴,並表示已經刪除照片、影片等檔案,卻仍保留偷拍畫面,造成她的內心陰影,需接受身心科治療,提告求償120萬元。
陳指出,他對自身行為深感懊悔,也不斷向女警道歉,他已經全數刪除手機影片,但雲端空間的影像,是手機自動上傳的,而手機也被扣押沒有散布之虞,加上他已全數支付上一案的83萬餘元賠償金,應也涵蓋本案。
台北地院認為陳上一案犯罪時間與本案不同,並沒有涵蓋的問題,審酌陳犯罪情狀、資力等,判陳應再賠償女警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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