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總醫師拒驗血緣也得認領私生子 月給兒子2萬扶養費、賠女老師19萬
三軍總醫院鄭姓醫師遭陳姓女老師控訴「約炮、愛網路交友、被鄭當做洩慾工具」,鄭則稱「陳女早在18歲就生孩子,自己也被騙了」。陳女提請求認領子女訴訟,一審判鄭須認領,給付對方77萬餘元代墊的扶養費,且每月付1萬6千元至兒子成年。雙方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鄭須再給付陳女19萬餘元,兒子每月的扶養費提高為2萬元。
陳女2018年開記者會,指控鄭姓醫師將她當成洩慾工具,孩子生下後就斷絕聯繫、不負責。陳女稱「鄭是她第一個男人」,兩人在網上認識,雙方以結婚前提交往,不過事後發現鄭愛網路交友,她臨盆之際,鄭突反悔不願結婚。鄭自訴加重誹謗,法官認為陳女無法證明鄭「常與他人『約砲』」,判她拘役50日定讞。
陳女提請求認領子女訴訟時主張,她和鄭交往時懷孕,2014年間生下兒子,但鄭卻否認是他的骨肉,因此請求鄭認領,並要求兒子的親權由她行使。陳女要求鄭須每月付2萬5千元兒子的扶養費,並支付她代墊的122萬5千元扶養費。
高院前審認為,鄭曾陪同陳女產檢、赴月子中心探視、支付月子中心費用、訂購並分送彌月蛋糕、為小孩祈福,雙方的血型也無法排除血緣關係,可說明陳女的兒子和鄭有血緣關係存在。而鄭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接受親子血緣鑑定,前審也認定陳女是懷上鄭的孩子,男童和鄭具事實上親子血緣關係。因男童出生後就由陳女照顧,鄭無扶養意願,前審認為孩子的親權宜由母親單獨行使。
高院前審參酌台北市2015年至2019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考量陳女照顧孩子所付出的勞力與物價通膨因素,推估兒子每月扶養費應為3萬元,並由陳女、鄭姓醫師各依1/3、2/3比例分擔扶養費。經計算,鄭姓醫師每月應負擔兒子2萬元扶養費,而陳女代墊扶養費部分應准97萬2667元,扣除一審判准部分後,鄭要再付19萬4554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一審和前審都裁定命孩子要和鄭接受血緣鑑定,若容許不鑑定就免負扶養責任將讓子女蒙受重大不利益,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審酌小孩和鄭的血型相符,且他有「身為人父」的言行,且曾與男孩生母交往,認定陳女請求認領有理。
更一審考量親子互動,認為孩子的權利義務宜由陳女單獨行使,而鄭姓醫師的經濟狀況比陳女好,考量物價通膨因素,每月扶養費應以3萬元計算,生母、生父各依1/3、2/3比例分擔,因此鄭每月應給付陳女2萬元扶養費和代墊(代墊扶養費97萬元,扣除一審判准部分,應再給付19萬元)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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