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發票和情書抓到老公偷吃閨密 正宮怒求償200萬獲賠30萬
新北市一名人妻因褚姓丈夫態度冷漠,常藉口加班晚歸,又在整理發票時發現旅館發票,還看到丈夫寫情書給周姓閨密,向兩人提出侵害配偶權求償。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周姓閨密自承「我今天跟他在一起」等,認定兩人侵害人妻配偶權,判須連帶賠償30萬元給人妻。
人妻主張,她與褚男結婚多年,褚男卻從前年開始對她態度冷淡,還要求分居,逼迫她離婚,她因整理發票時發現旅館開出的發票,又看到褚男寫情書給周姓閨密,懷疑兩人有染,與褚男協議後以300萬元協議離婚。
離婚後,她經褚男友人告知,才確定在兩人離婚前,褚早已與周姓閨密發展婚外情,向兩人提告侵害配偶權,連帶求償200萬元。
周姓閨密抗辯稱,她已婚育有兩子,沒有在人妻離婚前和褚男發生婚外情,情書純粹是褚男單方面寫給她,被人妻親友發現後才會寫下切結書。
周姓閨密反駁稱,她沒有承認自己曾與褚男發生性關係,當時是因人妻帶人到她娘家興師問罪,她的家人才會先入為主,認為她與褚男有姦情,強迫褚男認錯,她當天是坦白曾被褚男追求,因這件事感到愧疚向人妻道歉。
褚男則稱,他在離婚約一年前與周姓閨密發生婚外情,當時人妻就有發現,他在離婚時給的300萬元應包含侵害配偶權的賠償。
法官審酌人妻帶著親友到周姓閨密娘家與她及褚男對質時,周自承「當初是我愛他」、「我今天跟他在一起」等,認定她確實曾與褚男發展婚外情。
另法官以褚男與人妻簽訂的協議書上,僅約定「不再負擔對方於婚姻關係中之任何法律責任」,認定不包含「對他方所為之任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人妻提出請求損害賠償有理,但因未有證據證明兩人曾發生性關係,權衡人妻提出200萬求償過高,判褚男與周姓閨密應連帶賠償人妻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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