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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威逼女國中生傳裸照 警扣手機發現受害者不只一人
台中18歲仍在就讀高中的黃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在高雄就讀國二的少女,並以公開資料為由,威脅對方拍攝裸照;事後少女報警,警扣得黃男手機,發現另有一名少女受害;經地院審理後,將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5月先是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當時年僅14歲女國中生,兩人交談進而交往,未料交往期間,黃以言語威脅對方拍攝下體裸露照片,還說「你就看我會不會把你公開出去」,得到兩張照後,更胃口大開,恫稱「封鎖就沒事了喔?這兩張照片我會幫你發揚光大」對方心生因畏懼而就範。
事後少女報警,警方獲報後扣得黃男存有猥褻照的手機,竟發現,另有一名女國中生,遭黃以同樣手法,跟對方說,「鮑魚打開啊」、「你在討價還價我不想理你」、「等你給我了我就開心了」以感情勒索向對方所取裸照得逞。
審理期間,黃男雖坦承犯行,但他的辯護人主張,透過雙方對話可知,彼此為男女朋友,是出於伴侶關係拍攝的照片,雖曾表示要公開對方資料,但未指名公開何種資料;另名國中少女則是出於感情因素考量,未違反對方意願。
地院認為,黃男已是成年人,與年齡相差5歲的少女往來,應保護及顧及身心健全發展,卻為一己私慾以脅迫、違反意願的方式,使對方拍猥褻照片、影片對兩人身心發展產生危害。
地院審理後,將黃男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又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3年7月,合併執行3年10個月,並沒收扣案的iPhone8 plus手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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