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同居人17歲女兒 男子判7年6月定讞
范姓男子109年間發現同居人17歲女兒抽菸,竟以向少女母親揭露要脅,性侵少女得逞。最高法院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范男7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范男於民國109年間與女友及女友的17歲女兒同住,少女當時就讀高中且有輕度智能障礙。同年9月間,范男無意間發現少女有抽菸行為,竟以不向被害人母親揭露抽菸的事為條件,脅迫少女與他發生性行為,且每次給付300元。
判決表示,范男得逞一次後食髓知味,不久後趁同居人不在家時,再度要求少女與他性交,少女立刻逃離家中,等到警方於109年11月協尋少女到案時,少女才把范男惡行告訴母親。
范男在偵審時否認犯罪,辯稱自己沒有與少女發生性行為,300元是少女跟他借的錢,少女誣陷他。不過,法官審酌范男與被害少女LINE對話內容、醫院診斷證明等,認定范男犯行明確。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范男以脅迫方式強制性交,影響被害少女健全發展,且犯後未知所悔改,一昧否認犯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脅迫之方法,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等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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