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互洗衣睡同床…男性侵女性好友 法官:狎近忽俗不算同意
台中市吳姓男子與26歲女子從高中即是好友,兩年前7月分房同租在西區一間公寓,女子期間會幫吳準備早餐、洗曬衣服,同年8月間,吳以睡眠不佳,要求女子陪睡,女子進房後,吳涉親吻女子胸部、下體,更嘗試以生殖器發生關係,女子3度抗拒,吳一手摸女子下體、一手自慰完事,二審認定雙方雖「狎近忽俗」,但不代表同意性交,判吳3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從事業務工作,與另名同齡26歲的女子從高中即認識,雙方交情甚深,2019年間女子到台中市找到工作,曾短暫借住吳的住處兩、三天。
吳男在2020年7月間搬至西區一間公寓,吳詢問女子有無意願分租同住,會再找第三人分攤房租,女子答應後搬入,雙方相處時,會互相準備早餐,互洗曬對方衣物。
同年8月24日深夜11時許,吳男以吃壞肚子、睡眠狀況不佳為由,要求女子同床「陪睡」,女子進入吳房間後睡在同床,但女子因床墊過軟睡不著,25日凌晨2時許,吳貼近女子後,親吻女子耳朵、胸腹、下體,也以手指侵入下體,還脫去女子內褲,以手指、舌頭侵入女子下體。
吳男犯行後,一度離開房間,返回房間後,脫掉自已內褲,欲以生殖器性侵女子,女子抵抗3次後,吳手指、舌頭侵入女子下體,另手手淫的方式完事。
女子認為吳男沒有悔意,擔心吳男再度犯行,告知胞姊後搬離該處,並前往驗傷,提告性侵。
二審法官指出,雙方雖然同器連席,授受互動甚為親暱,無所避嫌,頗有「狎近忽俗(異常親近忽略習俗)」之舉,但男女互動隨時代變遷,越來越開放,異性互動親密與是否同意性交,屬於二事,吳男犯行時,女子已明確表態拒絕,事後迅速搬離該址、向家人求助、驗傷等,吳男雖有傳訊致歉,但無也從採對吳男有利的認定。
二審指出,一審以吳男趁女子熟睡時犯行,以乘機強制性交罪論處,判刑3年6月,不過當時女子清醒,非熟睡狀態,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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